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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委提出七项措施 扶持涉农项目企业  
2008-6-2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快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近日,吉林省农委提出七项措施,积极扶持在吉林—上海、广东经贸交流活动中签约的涉农项目企业。

  5月4日—8日,吉林省在上海、广东开展了经贸交流合作活动,涉农企业积极参与,取得了丰硕成果。为进一步促进涉农项目的合作与交流,拓展农产品市场空间,省农委制定并下发了七项鼓励、扶持措施。

  一是在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定方面,对签约项目企业将优先考虑;对到吉林省投资建设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外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在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时,不受投产3年等基本条件的限制,享受建成投产当年即可申报评定省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对已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符合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条件或“30户重点企业”扶持范围的,在项目资金支持上予以重点倾斜。

  二是对签约项目落到新农村建设试点和推进村镇中的,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将在新农村建设资金安排中给予倾斜和支持。

  三是积极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与外埠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在同等条件下,对签约项目企业将适当放宽条件,优先安排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这些企业的名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和技术培训等。

  四是签约项目企业在申报中国名牌农产品和吉林名牌农产品,以及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时,将给予重点扶持,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资金安排上也将给予一定倾斜。

  五是在符合粮农补贴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对签约项目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将在粮食直补、良种补贴、重大技术补贴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六是对签约项目企业所需的农民工,将优先组织参加“农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技能培训,并给予适当的技能培训补贴。

  七是在行政审批方面,对签约项目企业将实行一站式办公,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提高审批时效。

作者/出处:吉林农网 阅读次数 [8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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